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劉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51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朝松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朝松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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