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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王棋德
被上 訴 人 梁溶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就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0年5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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