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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6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郭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庭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46元,及自民國95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製作簡化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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