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685,202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孫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


被 告 林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6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3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陳世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 (以下同)109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至110年9月14日止。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世明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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