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947,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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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9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麗傑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999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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