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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9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陳盈靜
被 告 吳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940元,及自民國109 年5 月3 日起至109 年11月29日止,按年息0.9%計算之利息,及自109 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並自109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自109 年6月4日起至109 年11月3 日止為年息0.9%)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自109 年11月4 日起至109 年11月29日止為年息0.9%,自109 年11月30日以後為年息1.9%)之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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