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95號
原 告 蘇麗霞
王徐素琴
王子維
王子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聿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2,41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