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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寶貝鴨生活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平
被 告 林資成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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