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7,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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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綉珠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8690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 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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