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99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徐文雄
被 告 林昌源
林政憲
林淑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分割協議持分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重測前:新埔段110-32地號) (面積:2839.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林政憲:全部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號 臺南市龍崎區崎頂里1鄰新市子328號 (面積:101.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附屬建物:陽台7.97平方公尺;
電梯樓梯間:6.11平方公尺 林政憲:全部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林政憲:全部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面積:107.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林政憲:全部 5 存款 臺南市龍崎區農會存款131,480元 林政憲及林昌源各2分之1 6 存款 臺南市龍崎郵局存款215,326元 林政憲及林昌源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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