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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一 樓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維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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