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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徐家瑋
代 理 人 黃冠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之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金額為500,000元,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知於同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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