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1006,2021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王李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00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26日下午4 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曾怡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怡嘉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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