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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方建隆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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