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聲,2,2021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清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一0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七七八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南小字第177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為瞭解該案件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狀況,因聲請人當時係開庭緊張,不勝惶恐,爰聲請交付上述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卷內文書除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第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瞭解系爭事件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狀況,並有提起上訴在案,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之權利而於110年6月23日具狀聲請交付上述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被告,其於法定期限內敘明理由聲請交付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而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亦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