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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清周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 年度南小字第1778 號民事事件之民國110年4月27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查,該項聲請業經本院於110 年7月8日以110年度南小字第2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重複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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