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323,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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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邱三元
被 告 張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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