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33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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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呂亞帆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四樓
訴訟代理人 王崇德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十七 樓00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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