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小補,98,202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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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9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宗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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