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366,2021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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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
抗 告 人 陳美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怡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又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如經定期間命補繳抗告費而逾期不補繳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怡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逾期未補繳起訴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以110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

抗告人於110年10月15日具狀陳稱「110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春股)原告對於處理裁判金之法院簡易庭,認為有違法或不當處分…」等語,其雖未表明抗告意旨,惟核其書狀內容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之意,應視為提起抗告。

因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前開裁定業於110年11月2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後,經抗告人於同日至該所領取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該派出所具領資料在卷可稽。

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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