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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58號
原 告 韋文翔
被 告 黃勁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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