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635,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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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魏嘉儀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魏嘉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84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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