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1636,202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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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36號
原 告 杭家蔚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何昇軒
劉士楓
簡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以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身份出租該土地面積87.43平方公尺予原告使用而收取之民國100年12月13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之土地租金合計新臺幣(下同)215,514元,為不當得利,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租金等語。

依原告起訴之內容,乃係因兩造間土地租賃之法律關係所生之糾紛,而就此法律關係,兩造於105年8月19日所簽立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6條約定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附卷可稽,且系爭土地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亦非專屬於本院所管轄。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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