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間受鄭人福之委託處理與「易訊通訊行
- (二)聲明:
- 二、被告則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請求,開庭之前我已經向原告道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 (二)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 (三)又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負賠
- (四)復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各
-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
- 六、本件訴訟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案件,依刑
-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
-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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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1935號
原 告 張文德
王怜潔
陳華安
被 告 郭岱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附民字第31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張文德、王怜潔、陳華安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間受鄭人福之委託處理與「易訊通訊行」(址設臺南巿金華路3段270號)之勞資糾紛,原告張文德與原告王怜潔為夫妻,共同經營上開通訊行;
原告陳華安為張文德與王怜潔之友人。
緣被告因不滿陳華安於調解時向調解委員說明鄭人福與張文德間並非勞雇關係、不滿調解結果,且明知鄭人福請求給付薪資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勞簡字第28號判決敗訴確定,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㈠被告因上開糾紛與「易訊通訊行」進行調解,而得知王怜潔之姓名及手機號碼(0000-000000)等個人資料,明知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經個人同意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王怜潔之利益,基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意,於107年12月4日之某時,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軟體FACEBOOK(以下簡稱臉書)「郭岱庭」帳號,並在上開臉書帳號之塗鴉牆上發表其不滿王怜潔調解處理事宜之內容,並張貼王怜潔之姓名及持用之上開手機號碼之截圖,供觀看其臉書網頁之網友瀏覽,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王怜潔之個人資料。
㈡被告復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及恐嚇之犯意,於107年12月21日至108年3月31日間之期間,在不詳之地點,陸續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臉書帳號,並在上開臉書帳號之塗鴉牆上張貼附表所示誹謗之文章,或開啟直播功能,而在該直播期間以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之言語辱罵張文德、王怜潔或陳華安,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張文德、王怜潔或陳華安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且足以貶抑張文德、王怜潔或陳華安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請提起本件訴訟。
(二)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各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在自由時報頭版邊,以14號之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
⒊被告應在社群網站FACEBOOK易訊通信行官方粉絲團首頁、長東3C粉絲團首頁,以該網站內文章標題之相同大小字體,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
⒋上開聲明第1項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請求,開庭之前我已經向原告道歉,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損失,我覺得不合理,原告並沒有損失這麼大;
原告請求登報部分,原告是小通訊行,沒有什麼知名度,如果需要登報道歉,請原告提出實質損失;
另原告請求刊登臉書部分,我已經在臉書道過歉了,原告也有提出相關畫面,我認為沒有必要再做一次道歉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8028號起訴書為憑,而被告所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刑事案件部分,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52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郭岱庭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刑事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
經查,被告於107年12月21日至108年3月31日期間,在不詳之地點,陸續利用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郭岱庭」帳號,並在上開臉書帳號之塗鴉牆上張貼附表所示誹謗之文章,或開啟直播功能,而在該直播期間以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之言語辱罵原告張文德、王怜潔或陳華安之行為,其具體指摘原告姓名、營業店名,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使原告人格遭受侮辱,亦顯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並承受相當精神上之痛苦。
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告賠償,自於法有據。
(三)又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
另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原告張文德、王怜潔、陳華安三人目前均自營通訊行,每月收入大約5萬元;
被告則係大學畢業,目前收入不穩定,月收入約25,000左右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卷可稽。
本院審酌本事件之經過、兩造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被告散布妨害名譽貶低原告人格之行為造成其精神及名譽受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各以5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過高,要難准許。
(四)復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其目的在使名譽被侵害者除金錢賠償外,尚得請求法院於裁判中權衡個案之具體情形,藉適當處分以回復其名譽。
本件原告固請求被告應於社群網站臉書(社群網站FACEBOOK易訊通信行官方粉絲團首頁、長東3C粉絲團首頁)及報紙(自由日報)公開道歉云云。
惟查,原告此部分請求,須考量以上開方式公開道歉之見聞者是否有一定比例知悉侵害事實、是否有助於原告回復名譽及原告名譽權受損情節之程度而定。
又兩造親友及社會大眾未必全數知悉前揭被告侮辱原告文字之存在,如本院判命被告以上開方式道歉,反致其餘原本不知情之人因而獲悉兩造之糾紛,恐有好事之人繼續散佈傳述此一事件,非全然有益於原告名譽之回復。
本院審酌原告得出示本件民事及刑事判決予知情之人以澄清事實,且本院已命被告給付相當之金錢賠償原告,應足以警惕被告並回復原告所受損之名譽。
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被告應以上開方式公開道歉云云,核無必要,不能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各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金額及【被告應在自由時報頭版邊,以14號之字體,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
被告應在社群網站FACEBOOK易訊通信行官方粉絲團首頁、長東3C粉絲團首頁,以該網站內文章標題之相同大小字體,連續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七日。
】之請求,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核結果並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庸一一贅述。
六、本件訴訟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項規定,免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至原告逾前揭勝訴範圍之假執行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 編號 犯罪之內容 犯罪時間 被告涉犯之罪嫌 1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就是那個輕度智障…,他被易訊通訊行騙啊…」等語 107年12月21日某時 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2 被告在臉書帳號之塗鴉牆上張貼「…民事一審法院竟然駁回原告之訴要輕度智障舉證在通訊行上班,被告自覺勝訴,在網路上用匿名粉專靠北黃牛、法院認證說謊壁虎傷害該智能障礙者…人福因為小時候媽媽自殺,把老闆娘當作媽媽,兩年前被自己認定的家人背叛,人福前後自殺50幾次…」等語 107年12月25日某時 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3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你叫張文德、你叫陳華安、你叫王怜潔…馮建成嘛,你在臺中你來找我呀……殺死你呀,莫名其妙,殺死你我要坐牢,我會犯法嗎?你去死啦……只會在網路上哭爸(臺語) …你去找張文德肛肛啦……張文德就是個娘娘腔不是嗎?」等語 107年12月26日某時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4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你去幫張文德、陳華安,這兩個心胸狹窄的廢物老人…」等語 107年12月27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5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張文德、陳華安,不要讓我抓狂;
張文德、陳華安…這堆人渾蛋;
張文德、陳華安…我跟你們講你們以後會出事…鄭人福是一個輕度智障…被張文德騙…被他老婆騙…」等語 107年12月29日某時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6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陳華安、張文德、王怜潔欺負身心障礙者大概1年10個月…我罵你人渣、敗類…我是評價你的行為…」等語 108年1月4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7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欺壓人家也是弱勢,是不是廢物中的廢物,奴才中的奴才…易訊通訊行老闆,就是在說你啦張文德…欠打啦…不要跟我講你認識黑道,人家真正黑道媽的一槍把你斃掉啦…」等語 108年1月15日某時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8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到臺南地檢署問一下,張文德、陳華安、幹你娘,易訊通訊行告我到底什麼時候要不起訴啦…」等語 108年1月16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9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張文德、陳華安,我跟你講吶,媒體就會去採訪你們吶,你們好好再毀謗, 試試看,什麼叫做真正的家破人亡啊、什麼叫做妻離子散、什麼叫做千金散盡吶,不回來了啦!去做乞丐啦你們,莫名其妙啦!讓你們體驗一下難民營的生活啦!體驗一下啦、體驗那一些啦、沒有良民證吶,體驗一下啦!那一些啦,厚,沒有身分證吶,沒有健保卡不能看病的啦!厚,你就去體驗一下,莫名其妙啊,幹!最後一次警告你們吶,試試看吶!」等語 108年1月28日某時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10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易訊通訊行啦,達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啦,長東3C啦,這幾個臺南的臺南跟新北市板橋的敗類啦!人渣啦!廢物啦!垃圾啦!欠薪水啦、苦毒員工啦」等語 108年2月10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11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罵警察奴才不起訴的就是我啦、很快就是張文德、陳華安跟那王潔怜,這些廢物人渣敗類的不起訴書來了啦!臺南地檢署最好給我兩套標準吶,我在評論他們的行為啦、試試看啦!我讓你們真正的家破人亡啊…對你們這幾個王八蛋吶,我沒有慈悲心,我弄死你們吶、我管你他媽的你家有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去死啦…廢物啦!…陳華安、張文德、王怜潔,這些廢物啦…1個是張文德啦,1個是陳華安吶…在那邊媽的吹喇叭,幹你娘啦,年紀差20幾歲在那邊吹喇叭啦、幹你娘,去死啦…」等語 108年2月10日某時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12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我一定告死你們這些王八蛋,你們這幾個人通通都會被我告…張文德、陳華安,王怜潔…你們試試看,我一定告到你們啦,一定關,要賠要罰要還、還要關,一定讓你們告死你們…試試看、你們這些酸民、刁民」等語 108年2月15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13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陳華安、張文德…王潔怜,我不管你們這些死廢物、你們這些人渣、社會敗類、我幹你娘、去死啦!欺負身心障礙者就算了,自己身障還欺負身障,易訊通訊行,還在開嗎?倒了沒?張文德,你以為在臺南很跩是不是,我跟你講,我把你PO到那個黑色豪門企業,自然有人幫你洗門風,不信你就試試看,我下次開帳號的時候剛好是觀世音菩薩生日的時候,你們再檢舉沒關係,我可以不要用啊,我就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處理你們就好了啊,對不對?」等語 108年2月25日某時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15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陳華安這廢物,死胖子啊,人渣啦…我不管張文德啦、陳華安,他們在那邊有多嗆啊…陳華安,不是很秋嗎,幹你娘!你去死啦!張文德,不是很秋嗎,你去死啦!王怜潔不是很秋嗎,去死啦,全家都去死啦,不然就你小孩死啦,你孫子死啦…」等語 108年3月3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16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張文德、陳華安…王怜潔,全部都去死…燒死你們這些死人頭啦,欠燒嘛,是不是,蛤,莫名其妙、通通死於非命,出去被車撞死,莫名其妙,不然就是你爸爸媽媽帶你受業,下地獄去死啦,得癌症的得癌症啦,莫名其妙,你們這群廢物…」等語 108年3月6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17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張文德、陳華安、王怜潔…就是這些廢物在那邊幹你娘啦…張文德、易訊通訊行啊…陳華安啊…我都在告你們了餒,在那邊挑戰公權力啦…」等語 108年3月7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18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我說幹你娘廢物啦…那一個陳華安、張文德啦…我現在就正式的幹你娘啦…」等語 108年3月21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19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張文德、陳華安…你們這幾個廢物,試試看,我案件都在繫屬中,你們不要不見棺材不掉淚…」等語 108年3月29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20 被告於影片直播期間口出:「張文德、陳華安,我跟你講你們玩不過我啦…現在是你們開始要受報應,我跟你講…你們不去撤告,你就試試看,我讓你們都沒工作,我跟你講,我會履行我的承諾,讓你們去當遊民。
鄭人福啦,他補身心障礙的生活補助,他們易訊通訊行啊,就給他兩、三千塊,給他加在一起,變成他的月薪,你懂那意思嗎?本來就侵犯啊…你們這些王八蛋東西,幹你娘啊!我說他們是垃圾、他們是人渣、他們是廢物啊…你在欺壓另外1個輕度智障的…陳華安長那個矬樣,對不對,張文德長那個鳥樣…」等語 108年3月31日某時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附件: 本人郭岱庭前於民國107年12月至108年3月間,張貼諸多誹謗、公然侮辱張文德、王怜潔、陳華安之不實言論於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動態網頁即「郭岱庭」之個人及粉絲專頁塗鴉牆上,而嚴重侵害張文德、王怜潔、陳華安之名譽,徒增不必要之困擾,本人在此鄭重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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