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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姚志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裕翔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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