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23,2021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魯信光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號、000號0樓及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蓋方群

蓋燕群

蓋樹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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