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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魯信光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號、000號0樓及000號0樓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蓋方群
蓋燕群
蓋樹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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