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415,20211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415號
原 告 曾素貞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龔錦德即龔智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於管理龔智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具狀變更原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60元,及自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原告之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仍屬相同,揆諸前開說明,自為適法,合先敘明。

㈡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698,360元,已逾50萬元,並經兩造於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記明筆錄(見卷第19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仍應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

原告將系爭房屋租予訴外人龔智能使用,詎龔智能於108年8月1日於系爭房屋燒炭自殺而生故,致系爭房屋成為凶宅。

按房屋為不動產,並為一般人居住使用之場所,若房屋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即一般俗稱凶宅),造成該房屋在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上之低落結果。

因龔智能自殺後,經本院委託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爭房屋所為之估價報告(下稱系爭估價報告),認系爭房屋因有人於屋內燒炭自殺價值減損金額為655,360元,另因龔智能之自殺行為致使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內之地磚、廢棄物處理、屋內重新油漆等之回復原狀費用計43,000元,爰依民法第184條1項後段、第21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98,360元。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60元,及自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同意原告所請求之金額。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龔智能死亡證明書及除戶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估價單等為證(見調字卷第19頁至第25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而系爭房屋經送請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定系爭房屋是否因有人在內自殺死亡,而因此造成市場價值之減損一節,其根據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並經專業意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收益法等兩種估價方法進行評估,並輔以個案分析及參考法院判例之方式,認定系爭房屋於正常情況下評估總價為2,340,570元,在承租人於系爭房屋燒炭自殺而價值減損金額為655,360元,有該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資為憑(見卷第123頁),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交易價值減損655,360元,係屬有據。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5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因龔智能於系爭房屋燒炭自殺,造成其需處理系爭房屋之地磚、廢棄物處理、重新油漆共計花費43,000元,亦據原告提出估價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60元,及自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