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171,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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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慶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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