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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吳仕杰
黃美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仕杰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原告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為新臺幣(下同)598,955元;
而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115.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同段36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僅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200元,計算其價額已達2,216,064元【計算式:115.4219,200元=2,216,064元】,顯逾上開債權額,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98,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應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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