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0,南簡補,381,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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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馬僖妍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馬宏忠
馬維廷
馬宏政
馬宏杰

馬崇喜
馬永川
馬文祥

徐馬淑惠
林馬淑珍
馬淑女
馬淑美

馬淑妹
馬淑賢
馬甘杏

孫馬寶玉

馬秀月
馬秀華
郭春風
楊郭惠美
郭清泉
葉靜芬
葉靜芳
葉靜玲
葉武信
葉明珠
郭清山
郭永成
郭林月鳳
郭昭宏
郭昭田
郭慧眞
郭秀慧
吳邦傑
吳顏芙美
吳永勝
吳永祥
吳雅惠
吳佰昌
黃李春玉
李清福
馮也甄
馮晨珉
馮暐仁
吳麗玲
高吳淑清
吳燁采
林吳淑瑢
吳淑華
許吳慧眞
林大耿
林大欽
林偉政
林慧玲
何雪麗
何雪清
何亦城
何亦隆
何雪滿
馬輝隆
馬志玲即馬淑娟


汪育瑋

馬淑眞
馬進山
馬進明
馬秀美
馬秀玉
許芳瑞律師即郭文龍之遺產管理人

馬秀蘭
馬陳美女
馬宏志
馬志賢
馬桂英
楊碩碉
楊雨晨
楊明申
馬丞聰
馬御珊
黃千芸
馬雅君
馬瑞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10,632元【計算式:1/12×61.41㎡×60,700元=310,63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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