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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林秀昭
洪于禾
被 告 吳明宗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陳敬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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