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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5號
原 告 張栩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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