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保險簡補,1,2022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施淑美
被 告 騰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冠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南保險簡補卷第17至21頁)附卷可佐,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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