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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92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淑芬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受讓取得對相對人之電信費債權,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等語。
經查,本件對相對人戶籍址送達之調解期日通知,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而無從送達,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得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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