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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司簡調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基旺、郭崑南、郭崑玉、郭美娥、郭美鳳、郭美月、劉美華、劉振隆、劉瓊如、曾劉靜櫻、黃郭主裁、張錦得、賴麗雲、李張麗卿、郭柏元、沈旻彥間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基旺積欠聲請人債務,而其於103年間因繼承取得之不動產因未辦理分割登記,故該不動產上為公同共有狀態,致聲請人無法聲請強制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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