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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宜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仁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4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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