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補,383,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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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嘉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2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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