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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4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孝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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