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小,1132,2022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陳曉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32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
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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