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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31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郭鳳珠
被 告 邱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第一項「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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