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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56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紹毅即陳柏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紹毅即陳柏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5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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