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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陳清蔭之遺產管理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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