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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261號
原 告 仁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仁安居家長
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培芬
被 告 莊志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8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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