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建簡,16,202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岷會
上列被告因與原告馮寶儀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被告反訴聲明為:㈠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
㈡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在東方巨人管委會的施工保證金5萬元。
準此,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暫時核定為新臺幣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又有關反訴原告請求【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部分,反訴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具體金額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課徵裁判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以及陳報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