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11,南簡補,322,2022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22號
原 告 鴻運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宜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