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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0號
原 告 陳幸
陳嫦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月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祐祥、昇泰汽車貨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6,1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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