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宋思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威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