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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堅
被 告 劉智忠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先例意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358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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