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9號
原 告 陳竣暐即陳暐
上列原告對被告柯志翰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未簽名,亦未附繕本1份,請補正民事起訴狀上之簽名(可再寄送一份起訴狀並於簽名欄位簽名)並提供1份繕本供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