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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許桂菁
被 告 林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且上開規定,並為簡易訴訟程序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卷二第21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查(見卷二第23-27頁)。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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